食品的出售需要滿足國家規定的一系列規格標準,甚至檢測,不同的食品其標準程度也會不一樣,這些標準關乎著日后食用這些食品的消費者的健康,所以極為嚴格,缺一不可,一旦違規被查檢出來就會受到有關部門的整改通知和處罰,例如轟動一時的三鹿奶粉和近日被爆出的“雪糕界的網紅產品奧雪牌雙黃蛋雪糕”。
這些食品質量中我們最為熟悉的一項就是“保質期”,這是最容易理解認知的一項質量標準,之前大家都以為保質期的意思是“過了保質期這個食品就完全失去了效用價值”,其實不然,保質期只是指產品的最佳食用期,也就是產品在正常推薦下的質量保證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如果色、香、味沒有改變,仍然可以食用。
說到這里,我們在超市看到的那些打折、降價、買一送一的商品是什么情況呢?商品如果沒有失效、變質,并仍具有一定使用價值,而且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因素,可以降價銷售,但必須標名為處理品或標明為降價銷售,如果商品不能達到安全、衛生指標的則不能再用于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投入流通。
還有非常關鍵的一點:在保質期內,商品的生產企業會對商品的質量負明示擔保責任,銷售者可以銷售,消費者可以使用,也就是說,在保質期內食用商家是需要對消費者負責的,而保質期外食用商家不負任何責任。
如果說過了保質期的食品還具有一定效用價值,那過了“保存期”的食品已完全喪失原有效用價值。
那什么是“保存期”呢?產品的保存期,也稱為產品的保存日期,是產品的最長保存期限,超過了保存期的產品,已喪失了產品原有的使用價值,產品質量已沒有了保障,過了保存期的產品是禁止對外銷售的,更別說被消費者拿來使用。
換句話說,如果某一食品超過了保質期,但其不一定就超過了保存期。所以你明白了嗎?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五條規定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也明定著:經營者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需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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