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顧客到超市購物不幸摔傷,為此,這名顧客把超市告上了法庭。天津河東區法院日前對這起“經營者責任案”進行審理,當庭判決被告超市賠償原告許女士各項損失3760元。
原告許女士訴稱,去年5月7日上午11時許,她到被告超市購物時,被這家超市工作人員放置身后的化妝品箱子絆倒,經確診為右臂肩軸部位開放性骨折。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許女士把這家連鎖超市告上法院,并要求該超市賠償誤工費、營養費、陪伴費及交通費共計2.3萬余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庭上,原告律師稱,按照消費者保護法及最高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最新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被告應對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代理人辯稱:原告是否在這家超市摔傷并無證據證明,即使是在這家超市摔傷主要也是由原告沒有盡到其注意義務,超市不存在任何過錯。原告要求賠償的2.3萬余元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天津河東區法院認為,原告進入被告超市購物,被告應盡到對顧客安全保障的義務,而被告沒有盡到義務,使原告摔傷,所以被告應承擔責任,故判決其賠償原告各項合理損失計3760元。
庭后,原告許女士接受記者采訪時稱,她之所以提起這個案子,關鍵不是為了要錢,是為了向超市討個說法。現在,雖然她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全額支持,但她比較滿意。至于是否上訴,她說要等跟律師商議后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