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顧客在超市花2.7元買了瓶飲料,后發現這是瓶過期兩天的飲料。顧客向超市提出1000元的賠償,但被超市拒絕。
15日20時20分,鄭州市民李先生來電,稱他和家人在桐柏路十八超市買了瓶果粒葡萄柚飲料,結完賬打開飲料后,才發現飲料已過保質期兩天了。李先生要求商場賠償1000元,但現場負責人只同意賠付20元錢。“我常在這里買東西,相信他們,現在出了這樣的事,我要求1000元賠償不過分!”
超市負責人施鋒解釋,因超市經常有快過期的飲品下柜,當時是工作人員疏忽,剩了一瓶沒下柜。施向李先生致歉后,把賠償金額提高到200元,但李先生仍不同意。
昨日,鄭州市中原區工商局法制科一王姓工作人員說,根據相關規定,對出售這些超過保質期產品(屬劣質)的,只要沒有造成人身傷害,工商部門收回售出產品,并對售出者處以違法所得1~5倍罰款。而消費者有權要求超市進行1+1賠償,即獲賠償5.4元。
天基律師事務所訾建營律師表示,雙方積極協商值得提倡,但要求要適度,否則協商不成,被迫進行仲裁或訴訟是很不經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