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堆的過期食品竟然被擺放在超市內公開銷售,店方還在上面堂而皇之地標明了“過期食品”。
昨日,記者在本溪市平山區馨源購物廣場雙擁店親眼看到了這一幕。
過期食品超市公開賣
“我家樓下的超市里公開出售過期食品,那字還寫得挺大呢!”接到讀者電話,記者隨即趕到了位于本溪平山區雙擁小區樓下的這家超市,剛一進門,迎面映入眼簾就是標明了“過期食品”的一大堆飲料。
記者注意到,這些“過期食品”主要指的是一種叫做“花草茶”的飲料,生產日期是“2005年4月21日”,保質期12個月,這些“花草茶”在兩座食品架之間擺放了三四層,店方還專門為這些過期飲料作了一張精巧的告示牌,上面寫著“過期食品”4個大字,一個頭帶廚師帽的小卡通人伸手指著“小激活1.00元/瓶”和“花草茶0.6元/瓶”兩行字。
超市里零星的幾名顧客沒有人對這些過期飲料表示出興趣。不過打電話的楊先生告訴記者,他的母親和鄰家阿姨就一起買過這種過期飲料。
楊先生說,據他觀察,購買過期飲料的多數都是老年人。“為啥買過期飲料?圖便宜唄!認為過期時間還不長,喝起來沒事兒。”
楊先生把母親買回家的過期飲料倒掉了,但鄰家阿姨已經喝了
出事兒商家得負責
過期食品對消費者有什么害處?到底能不能賣?
本溪市食品藥品監督局食品安全處的王玉娟告訴記者,過期食品是肯定不允許銷售的,但是目前還沒有相應的綜合性法規,像這種情況應該屬于負責流通領域監管的工商部門執法。
本溪市工商局消保處王希明處長說,食品的期限分為保鮮、保存、保質和有效4個期限,保質期指的是食品的最佳食用時間,過了保質期的食品質量不確定,很可能對消費者身體造成損害。
王處長說,過期食品雖然不一定是變質食品,但是已經超過了最佳食用時間,因此是不允許銷售的。即使商家在銷售時說明了是過期食品,但如果給消費者造成了不良后果,商家仍然不能免責。
王處長說,因為目前在法律上還沒有對過期食品的銷售做出明確規定,他們只能采取行政措施責令商家停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