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項法規,它不單在理論上要具有可行性,在實際中更要有切實的可操作性,并能真正達到立法者起草該法案的初衷。
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平均每人不得小于0.6平方米,超市平均每人不得小于0.8平方米……7月19日,經立法聽證會以及再次調研修改,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重新公布了五個涉及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生產規定(草案),并開始再次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其中,4大類經營場所將對消費者人數進行限制。
不得不承認,針對人員密集場所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出安全生產規定,并對這些場所進行規范化管理,做法值得肯定。但是,所制定的規定跟人們所喜愛的美食佳肴一樣,不僅要“好看”,更要“好吃”。任何不顧實際的趙括式的紙上談兵,只會增加人員密集場所的執法成本,而對安全隱患的消除卻起不到實質性作用。
何出此言?報道中提到的草案之一——《北京市商業零售單位安全生產規定》(草案)第三十條規定: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平均每人不得小于0.6平方米,超市平均每人不得小于0.8平方米。很顯然,這條規定缺乏操作性。比如一家大型超市在具體的一段時間,它總共接納了600人,符合了“平均每人不得小于0.8平方米”之規定。但是,由于超市不同區域、樓層的商品擺設截然不同,導致客流量分布嚴重不均。二層人員稀少,平均每人擁有8平方米空間,三層人員卻異常稠密,平均每人只擁有0.3平方米,幾乎達到了人頭攢動的地步。
試問,此時超市雖然做到了“平均每人不得小于0.8平方米”,但是,該超市第三層的安全隱患真正排除了嗎?顯然沒有。
而且,任何一家超市或其他商業零售經營單位,促銷、店慶是必不可少的活動。如果“平均每人不得小于0.8(0.6)平方米”,按照這樣的比例來推算顧客,促銷的特別意義無疑大打折扣。店慶似乎也沒有必要搞了。事實上,就算超市等經營單位“平均每人不得小于0.8平方米”非常合理,但是,當超市在理論上出現違規時,平均每人小于了0.8平方米,然而在實際中,有限的執法人員要對偌大超市的違規行為進行確認,這個執法行為操作起來也非常困難。
因此,“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平均每人不得小于0.6平方米,超市平均每人不得小于0.8平方米”是一條“中看不中用”的法規。筆者認為,任何一項法規,它不單在理論上要具有可行性,在實際中更要有切實的可操作性,并能真正達到立法者起草該法案的初衷。而那種中看不中用的法律法規,則無疑會被人們嘲笑,也會損害出臺法律法規之部門的嚴肅和尊嚴。這無疑是相關部門所不愿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