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孫夫婦到勞動街一大型超市購物。精心挑選一番后購物完畢,準備結賬出門。
“請等一下,我要檢查一下你們的購物小票。”小孫夫婦剛走到樓梯口時,自稱是超市防損部的小伙將他們攔截住。接著,該小伙一邊拿著小孫夫婦的購物小票,一邊用手扒拉著放在手推車上的貨物,非常認真地一項項清點。
超市里人來人往,進出的顧客,歪著頭、斜著眼睛不時瞅著接受“檢查”的小孫夫婦。在這種情景下,小孫夫婦感到極不自在。
“你這樣檢查,是懷疑我們偷了東西嗎?”小孫愛人忍不住詢問。
“噢,不是,我們超市有規定,要不定期對顧客進行抽撿,以防備我們的收銀員少收貨款。對不起,這是我們公司內部規定。”防損部小伙頭也沒抬起來回答道。
小伙一句內部規定,氣得小孫夫婦一時不知該如何是好,被檢查一番“無罪釋放”后,心里憋著這樣的想法,
“超市考核員工,憑什么偏要‘顧客’來配合……”
烏市消費者協會副會長阿不力克木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如果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依照這些規定,超市這樣的做法是涉嫌違法的,侵犯了公民的自身權益。
那么當市民遇到超市抽檢小票情況時,只要經營方拿不出證據,證明顧客有不法行為,顧客可當場拒絕其要求。經營方如強行要求檢查,顧客可要求其出示公司規定,拿上該公司規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營者這種做法不管到什么時候都是“站不住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