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 財政部 農業部關于做好農產品“農超對接”試點工作的通知
【發布單位】商務部 財政部 農業部
【發布文號】商建發[2009]286號
河北、吉林、浙江、安徽、江西、山東、青島、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陜西省(市)商務主管部門、財政廳(局)、農業(農林、農牧)廳(局、委、辦):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9〕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08〕134號)精神,積極推進大型連鎖超市、農產品流通企業直接與鮮活農產品產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對接(以下簡稱“農超對接”),加快農產品現代流通體系建設,進一步促進農民增收,擴大農村消費,商務部、財政部、農業部決定2009年在你省(市)開展“農超對接”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建設內容
《商務部 農業部關于開展農超對接試點工作的通知》(商建發[2008]487號)下發后,各地積極探索。從各地實踐看,開展鮮活農產品“農超對接”,發展農產品從基地到超市的直接流通方式,是減少農產品流通環節、降低流通成本的有效手段,是解決鮮活農產品賣難的根本途徑,有利于實現農產品質量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控制,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對建立農產品現代流通體制、增加農民收入和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本通知所稱農產品“農超對接”項目是指大型連鎖超市、農產品流通企業與農產品專業合作社對接,在農產品生產基地所在縣(市)的區域內,當年建設完工并投入使用的鮮活農產品冷鏈系統、快速檢測系統、配送中心等基礎設施項目。
大型連鎖超市、農產品流通企業建設項目包括鮮活農產品冷鏈系統項目和農產品配送中心項目。農產品專業合作社建設項目包括鮮活農產品快速檢測系統項目和基地農產品品牌建設項目,農產品專業合作社要認真總結試點經驗,根據實踐需要,逐步擴大建設內容。
二、承辦企業應當具備的資質條件
(一)大型連鎖超市和農產品流通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1.實力較強、經驗豐富、信譽良好,無不良銷售記錄。
2.注冊資本東部地區1000萬元以上,中西部及東北地區500萬元以上。
3.年銷售額在本省位居前列,2008年度鮮活農產品年銷售額東部地區6000萬元以上(中部及東北地區4000萬元以上,西部地區2000萬元以上)或鮮活農產品銷售額占企業總銷售額的比例不低于30%(中西部及東北地區不低于20%)。
4.超市生鮮業務自營,已建有鮮活農產品直采基地,并與對接的農產品專業合作社具有良好的合作關系;制定了農超對接項目發展規劃。
5.省相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農產品專業合作社應滿足以下條件:
1.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設立和登記條件,并依法注冊半年以上。
2.社員在100個以上,有規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監督機制、獨立的會計核算。
3.有符合對接超市和農產品流通企業需求的基本生產能力和規模。
4.省相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關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擴大消費專項資金管理的通知》(財建2009〔16〕號),中央財政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將對“農超對接”項目給予支持,具體辦法另發。每個企業、每個農產品專業合作社只能申報1個“農超對接”項目。1個縣申報的“農超對接”項目不超過1個。每個“農超對接”項目包括的鮮活農產品冷鏈系統項目、配送中心項目、快速檢測系統項目和品牌建設項目均不超過1個。
三、項目驗收標準
(一)鮮活農產品冷鏈系統項目和農產品配送中心項目驗收標準見附件1。各地可據此標準制定詳細的驗收標準。
(二)鮮活農產品快速檢測系統項目和基地農產品品牌建設項目驗收標準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農業部門制定。
四、有關工作要求
(一)各試點地區要高度重視農產品“農超對接”工作。商務部門要會同財政、農業部門認真組織項目申報,按照公開、公平、透明原則進行審核,擇優選定農超對接項目,并填寫《農產品“農超對接”項目申請匯總表》(見附件2),于2009年7月底前以正式文聯合報商務部、財政部、農業部。要加強對項目的監督和管理,制定詳細的工作計劃,建立工作檔案,掌握工作動態,并及時向商務部、財政部、農業部上報有關情況。中央企業可直接向財政部、商務部提出項目建設申請,由財政部、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
(二)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農業部門,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做好進行項目驗收。驗收重點應核查項目是否達到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的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關建設標準配置必要的設備,滿足使用要求;核查項目資金使用和財務審計情況;查找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處理意見。驗收結束后,應對每個承辦企業或項目做出驗收結論,并形成驗收報告(包括驗收的形式、成員、時間、項目基本功能、效果以及驗收結論等),參加驗收人員應當在驗收報告上簽字確認。驗收結論包括“通過”、“整改后再驗收”和“不通過”三種。驗收工作應在2010年1月底前完成。有關驗收情況應于2010年2月底前,以三部門正式文向商務部、財政部、農業部報告,具體包括驗收的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項目預期產生的經濟效益(新增年銷售額、新增出口額、降低流通成本等)和社會效益(新增覆蓋農戶數、帶動增加就業數、帶動農民增收等)等。每個項目驗收報告及材料應裝訂成冊,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存檔備查。中央企業建設項目的驗收由商務部委托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組織。
(三)項目承辦單位應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虛報、瞞報有關情況。申請驗收時應提供的基本材料包括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規劃、國土、環保、消防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建設文件;有關部門出具的工程驗收報告以及建設部門出具的工程驗收備案證明;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出具的項目資金審計報告(附相關單據及證明材料)。
(四)當年未完成或驗收未通過的項目可延期半年,待項目建設完成或整改后,作為下一年度“農超對接”項目進行驗收;對于延期半年后仍未建設完成或驗收未通過的項目,取消項目建設資格。
(五)各地應根據本通知規定和《商務部 農業部關于開展農超對接試點工作的通知》(商建發[2008]487號)要求制定具體的項目申報和驗收辦法,并于6月底前報商務部(市場建設司)備案。
(六)各地商務、財政、農業部門要積極幫助企業協調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建立舉報查處機制,對于項目推進中發現的違規問題嚴肅查處。省級財政根據本地財力情況安排資金支持“農超對接”工作。
商務部 財政部 農業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