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并購此起彼伏的零售業,高舉并購大旗,開疆辟壤,搶占市場,眾多外資企業近年來干得是越來越嫻熟。可惜,零售業外資并購內資如火如荼的“盛世”如今可能難以重現了。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要求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時,若涉及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等企業,須接受安全審查,本通知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
2011年春節的年味還未散去,這一《通知》的出臺,對于欲借并購大行其道的外資零售企業來說,這個中國年似乎有點“冷”。
受波及的零售業?
2月1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透露,根據《通知》,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將緊緊圍繞國家安全的原則,主要從4個方面審查:一是并購交易對國防需要的國內產品生產能力、國內服務提供能力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影響;二是對國家經濟穩定運行的影響;三是對社會基本生活秩序的影響;四是對涉及國家安全關鍵技術研發能力的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該《通知》規定的審查范圍除了涉及國家和國防安全,還特別提到涉及國家安全的為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關系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等企業,并購交易對國家經濟穩定運行的影響,對社會基本生活秩序的影響等。
盡管有消息人士指出,該《通知》規定中,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關系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的規定被特別提出,是針對日前包括黑石基金在內的私募基金插手山東壽光蔬菜物流體系,以上市為目標,謀控全國蔬菜配送和資金周轉網絡等事件。
但《通知》一出臺,零售業內紛紛猜測,外資零售企業并購境內零售企業是否會受到波及?
而且該項《通知》還特別說明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進行并購,參照該《通知》的規定執行,包括港資、臺資在內外資零售企業以后想通過并購迅速提升市場競爭力的道路是否將布滿艱難險阻?特別是近年來,隨著CPI的張揚,物價起伏牽動著中國消費者的神經,流通領域的重要性似乎日益彰顯。
對此,北京工商大學教授洪濤坦言:“零售業關系著民生大計,盡管并未在該《通知》直接體現,但通過對重要農產品等方面的強調,也在一定程度上表達了對外資零售業并購的重視。”洪濤還表示,根據此項《通知》,日后零售業外資并購內資的難度必定會有所增加,像家樂福收購保龍倉這樣的事件將不會再輕易發生。
外資威脅論再起?
2001年12月11日,中國加入WTO;2004年12月11日,中國全面開放批發和零售業務。
接踵而來的是,從2005年開始,外資并購本土零售企業的現象不斷上演。
但上述消息人士介紹,當時相關政府部門對零售業外資并購事件在低調研討后得出結論,零售業并購無礙經濟主權。彼時還有上海學者拋出這樣的觀點:“目前外資零售業在中國零售市場的份額僅占5%左右,上海偏高一些,但僅有17%。另外,由于外資零售品牌較為分散,很難形成合力,壟斷之說并不可信。”
隨著并購浪潮的愈演愈烈,一向言詞犀利的經濟學家郞咸平高呼:“中國零售業國際化的過程如同沒有溝渠的灌溉,當沒有法制化游戲規則的制約,外資閘門一開,就會形成沒有任何引導的洪水。”
業內人士還擔憂,當外資零售巨頭對中國市場實現絕對控制后,還會進一步增強其商品定價的話語權。而此次《通知》的出臺,讓中國零售業外資威脅論再一次甚囂塵上。
“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制度的出臺對控制外資的影響力畢竟有限,外資零售寡頭具備強大的資金實力,可以通過國際收入補貼中國市場的損失,因此能夠在部分門店虧損的狀態下仍大量開店布點,但這些做法的成本損失是國內零售商無法承受的。”某內資零售企業高層表示出自己的擔憂,他補充道:“中國應該制定《零售業反壟斷法》,比如借鑒歐美國家反壟斷法,針對特殊地區和具體業態來定性。”
這一觀點得到了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黃國雄的支持。黃國雄認為:“中國零售業不能放任外資的發展,必須防止外資零售企業在某一業態形成壟斷。”
“多了安全審查的規定自然是好事,但希望能像《反壟斷法》一樣,在《通知》之外還有實施細則。”黃國雄說:“比如流通業,如能明確規定零售業某一業態外資企業所占的份額達到什么比例時就應該啟動安全審查等,讓行業有據可依。”
商業管理規劃的重調?
盡管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建立安全審查制度是對現行外資并購審核管理的完善,不新增行政許可。對投資者而言,仍然是按照外商投資有關規定,提出并購申請并報送相關材料。但在安全審查過程中,聯席會議可要求并購交易當事人提供安全審查需要的材料、信息。
但該《通知》出臺亦被眾多業內專家解讀為中國商業管理規劃調整的前兆。
根據此次《通知》,新增的外資并購安全審查采取書面征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方式,如有部門認為并購交易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影響,將啟動特別審查程序。
對此,洪濤表示:“此次《通知》雖然沒有新增行政許可,但加強審核也從一定程度上顯示出了國家對管理商業規劃的考慮。”
值得一提的是,該《通知》還提出:對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行為對國家安全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聯席會議應要求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終止當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措施,消除該并購行為對國家安全的影響。
也就是說,即使已經成功并購的案例,一旦發現存在重大影響的,板上釘釘的釘子也能給拔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