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加強產銷銜接,打造穩定、高效的流通鏈條,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鮮活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1〕59號)文件精神,財政部、商務部決定開展2012年度農超對接試點。按照《財政部、商務部關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擴大消費有關資金管理的通知》(財建〔2009〕16號)、《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228號)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思路
2012年度農超對接試點重點支持大型連鎖零售企業建設改造與農超對接相適應的專業生鮮配送中心、產地集配中心等農產品流通設施,改造擴大鮮活農產品經營區,形成規模效益,并與農超對接交易額掛鉤。
本試點所稱農超對接,是指大型連鎖零售企業向農產品基地(年總產值200萬元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種植養殖大戶,下同)直接收購鮮活農產品,并組織配送到門店銷售的流通方式。鮮活農產品包括未經加工或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水果類產品。
二、項目內容和支持標準
(一)試點城市。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莊市、遼寧省沈陽市、浙江省杭州市、福建省福州市、河南省鄭州市、廣東省廣州市、重慶市、貴州省貴陽市、甘肅省蘭州市、青海省西寧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
(二)試點企業資質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為2012年度農超對接試點城市的大型連鎖零售企業。
2.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或200萬美元以上(中西部地區可放寬至500萬元人民幣或100萬美元),在注冊城市內連鎖門店不少于20家或零售業態總營業面積不低于1萬平方米。
3.生鮮農產品自營,與3個以上農產品基地建立對接關系。
4.擁有專業生鮮配送中心和2個以上的產地集配中心(集配中心建設標準見附件1),尚未建成的需提交項目建設方案,承諾在2012年12月31日前建設完成。
5.企業承諾向對接基地收購農產品,不得附加不合理條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額外費用,農超對接交易款項賬期不超過7個工作日,一般情況下應主動承擔物流及相關費用。
(三)支持方向及標準。
采取以獎代補方式,支持試點企業建設改造與其農超對接相適應的專業生鮮配送中心和產地集配中心,改造擴大鮮活農產品經營區。支持資金與試點企業農超對接交易額掛鉤,且不得高于試點企業符合支持方向的農產品流通設施建設改造投資總額。
三、項目操作管理程序
(一)制定試點工作方案。
各試點城市應制定具體試點工作方案,選擇當地3-5家規模較大、經營管理規范、社會責任感強的大型連鎖零售企業作為試點企業。試點工作方案中必須列明:1.試點工作總體思路和工作目標(工作目標必須量化,本年度結束后,東中部試點城市以農超對接方式流通的鮮活農產品占城市鮮活農產品流通總量的比例不應低于20%,西部試點城市不應低于18%);2.試點企業名稱,農超對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對接基地名稱及類型,對接基地2011年總產值及主要產品品種信息(項目實施過程中試點企業如需增加對接基地,應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3.實施保障及監督措施。
(二)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并公示試點企業。
中央財政支持資金采取因素法下達至試點城市所在的省級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后,省級財政部門應明確資金管理辦法,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并按照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會同商務部門公示試點企業,公示無異議后,于2012年6月25日前報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商務部(市場建設司)備案。
(三)項目實施。
1.農超對接交易登記及確認。試點企業向對接基地采購鮮活農產品應簽訂購銷合同,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結算,并在交易發生后10日內登錄商務部農超對接信息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農超對接系統”)進行登記。超過10日的交易不允許登記。各試點城市應指派專人,通過網上比對、實地勘驗等方式,對試點企業在農超對接系統內登記的交易進行確認。確認結果分為屬實和不屬實,所有被確認屬實的交易將被自動累加至試點企業農超對接交易額中。農超對接系統在每個月15日自動生成上月各試點城市交易確認率,交易確認率=已確認的交易/所有已登記交易。商務部每月對交易確認率低于60%的試點城市予以通報。
2.農產品流通設施建設改造。試點企業在獲得試點資格后,應制定農產品流通設施建設改造方案,明確項目投資,報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四)項目驗收。
2012年度結束后,試點地區省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對試點企業進行驗收,重點檢查試點企業是否擁有與其農超對接規模相匹配的專業生鮮配送中心和產地集配中心(規劃或在建的項目不包括在內),確定項目實際發生投資額。
(五)資金撥付。
省級財政部門可參照以下公式計算出各試點企業支持資金額,并盡快撥付到位。
試點企業支持資金=試點企業農超對接交易額/本試點地區所有試點企業農超對接交易總額×本試點地區農超對接項目總資金。
四、相關要求
(一)科學決策。
各地商務、財政主管部門應在決策層面強化集體領導,對決策程序作進一步細化、優化,在確定試點企業時,要從多角度統籌考慮,充分尊重市場規律,慎重穩妥決策。同時,力爭將農超對接試點內容寫入省政府文件或列為省政府重點工作。
(二)加強監管。
各地財政、商務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項目申請階段要認真審核申請主體條件和項目內容;項目執行過程中會同稅務部門對試點企業農產品經營情況進行抽查,重點檢查其農超對接產品購進量與銷售量是否符合邏輯關系;項目完成后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事后要認真做好審計監察。
(三)強化責任。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嚴格要求試點企業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開展項目建設和經營管理,保證項目建設進度,確保項目達到預期目標、實現預期效益。同時,在遇到農產品“賣難買貴”等特殊狀況時,試點企業要承擔保護農民利益、穩定市場價格的社會責任。
(四)目標考核。
商務部、財政部將建立目標考核機制。各地應于2013年1月31日前上報工作總結,寫明項目驗收結果和工作目標完成情況。未達目標的城市將被通報,并取消下一年度試點資格。
各試點地區要積極總結經驗做法,工作中發現問題及時與商務部、財政部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