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湖北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于前日經省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
10余類產品必須使用商品條碼
昨天,記者對一些超市、家電賣場等進行探訪。在大型超市和家電賣場,絕大多數商品都標注了條形碼,很容易找到,印刷也比較清晰。但是,一些小超市的面包、糕點等快速消費品往往沒有條形碼。
為此,《辦法》規定,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使用商品條碼,保證商品條碼質量,并規定了10余類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要使用商品條碼。具體包括食品、卷煙、日用化學品、藥品、醫療器械、紡織制成品、紡織服裝、針織品及其制品、玩具、家用電器(家用電力器具)、電線電纜、汽車零部件及配件等。
根據辦法,生產者應在自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并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商品條碼,否則可處3000元以下罰款。
消費者買到假貨容易查源頭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未經核準注冊(備案)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不得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偽造的商品條碼和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否則將對上述行為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
省質監局有關人士解讀稱,條形碼就像是商品的“身份證”,具有唯一性,商品標注了條形碼后,一旦發生消費糾紛,就能很快找到源頭,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便于打擊假冒偽劣產品。
不得借商品條碼收取進店費
一些大超市、賣場名目繁多的“進店費”,一直廣受詬病。記者就從一位供應商處了解到,“進店費”是業內早已公開的秘密,不同的店會按自身規模大小、知名度、銷售額等收取幾萬到幾十萬不等的“進店費”。一個品牌如果有多種商品多個條碼的話,店家往往會按條碼數目來收費。《辦法》規定,商場、超市等銷售者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商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對銷售者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商收取進店費等不正當費用的,供貨商可依法要求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