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30日),生態環境部發布新法規《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針對環境違法行為,必須“合法合理”,必須“公開公平公正”。
什么是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說白了就是環保部門在對環保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看情況是否進行處罰,進行什么樣的處罰,以及罰多罰少等。
擱在以前,企業要是沒有環評,補齊了手續就沒事了。后來環保執法力度加大了,對環境違法企業,要么直接查封關停,要么從重處罰,動不動幾十萬,上百萬,甚至罰上億元,可以直接把企業罰破產。
新法規的出臺,對于防止環保執法人員濫用個人權力和執法過于主觀意義重大,能夠讓環保處罰更加規范,減少不必要的社會負面影響。
會有一點,相信大家很愿意看到,就是新法規指出,如果違法行為沒有造成環境污染,企業自己關停了,或者停止建設了,以及停止生產了,這些行為都可以免除處罰。
當然,有些行為會遭到從重處罰,比如造成嚴重污染的,群眾反應強烈的,以及其他一些嚴重后果的;還比如兩年內因為同樣一種污染行為被處罰次數大于等于3次的;還有在環保執法過程中威脅、辱罵、毆打或打擊報復執法人員的,都將被重罰。
總之,新法規對于執法人員是一種保護,對企業同樣是一種保護,對于營造良好公平的市場環境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