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生態環境部對外發布《關于在生態環境系統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意見》,對生態環境行政執法領域全面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等制度。
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發布的新規是根據去年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而制定的。此外,還結合了生態環境部門已有的相關制度建設情況,對部分內容進行了具體化銜接和重點強調。
“近年來,基層行政執法工作也還存在不少問題,例如環境執法信息公開力度不夠大、執法過程不夠規范等。”該負責人表示,“三項制度”聚焦執法源頭、過程、結果等關鍵環節,從加強制度建設和嚴格制度落實入手,對執法全過程進行了基礎性的統一規范。在生態環境系統全面推進“三項制度”,對規范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行為,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環境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據了解,《實施意見》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2019年年底前,制定完成本部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權力和責任清單、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等相關配套規定,形成科學合理的“三項制度”體系并全面推行。
根據《實施意見》,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不同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情況、執法環節,通過合法、恰當、有效的文字、音像等方式記錄行政執法全過程,按規范歸檔保存,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具體包括,一是規范文字、音像記錄,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環境行政執法文書制作指南》,制作文書模板;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全程使用執法記錄等。二是妥善保管儲存,確保所有行政執法行為有據可查,有源可溯。三是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的管理制度,強化對全過程記錄的剛性約束。
此外,《實施意見》還提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要嚴格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具體要求包括,一是明確審核機構,要單獨設立法制工作內設機構或設立專門的法制審核崗位,按規定配備法制審核人員。二是明確審核范圍,要根據本部門具體情況,制定本部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三是明確審核內容,審核內容重點包括執法主體、管轄權限、執法程序、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證據使用、自由裁量權運用等。四是明確審核責任,要結合實際確定本部門法制審核流程,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