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6月8日起,在廣州市場上經過加工、包裝的農產品,應當在產品包裝物上附有標簽,標簽應當以中文標明產品標準代號、產品名稱、凈重、生產基地、加工單位、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這是廣州市在全國率先實施的《食用農產品標識規范》中規定的內容。違者將由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標識規范》有利于一旦發生食物事故后可及時追溯責任單位和事故源頭。
產品標識須在醒目位置
所謂的食用農產品是指未經過加工或經粗加工,供人類食用或作為食品加工原料的動植物產品。據了解,《食用農產品標識規范》是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于去年11月12日發布。由于我國對農產品標簽沒有具體規范,因此廣州《食用農產品標識規范》成為全國第一個關于食用農產品標識的地方標準。《食用農產品標識規范》清晰界定了食用農產品、食用農產品標識和保質期(最佳食用期)的內涵。其明確提出了廣州市生產、銷售的定型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具有標識;標識的內容不得以錯誤的、引起誤解的或欺騙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紹食用農產品等五大食用農產品標識的原則。
同時,還具體規定了食用農產品標識的五項基本要求:產品標識不得與包裝件分開并標注在包裝醒目位置;產品標識的一切內容,不得在流通環節中變得模糊甚至脫落,必須保證消費者購買和食用時易于辨認;產品標識所用的計量單位應以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為準;產品標識的一切內容,必須真實、清晰、簡要,文字、符號、圖形應直觀易懂,背景和底色應采用對比色;產品標識所用的文字必須是規范的中文(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外文,漢語拼音或外文應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產品標識使用的漢字、數字和字母,其字體不得小于1.8毫米)。
《標識規范》先在超市鋪開
廣州市質監局標準化監督管理處處長吳岳德稱,制定這一標準是為了規范超市及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銷售環節的食用農產品,《規范》的實施有很大難度,難以一蹴而就,將先在農產品的進貨渠道比較正規的超市鋪開,逐步向農產品批發市場等銷售環節推進。吳岳德介紹說,按4月1日起實施的《廣州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從今日起,經過加工、有包裝的農產品,應當在產品包裝物上附具標簽,標簽應當以中文標明產品標準代號、產品名稱、凈重、生產基地、加工單位、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違者將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
《食用農產品標識規范》規定的八項強制性標注內容:
(一)產品名稱;
(二)產品凈含量;
(三)生產者名稱、生產地址和生產者質量投訴電話;
(四)動物產品的屠宰時間或植物產品的采摘時間;
(五)對于畜牧產品,應標明檢疫或檢驗機構名稱(附相關檢疫檢驗證明);
(六)包裝日期、保質期、貯藏方法;
(七)因經營需要,進行重新包裝或分裝的農產品,還須標注二次包裝或分裝單位經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
(八)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