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從安徽阜陽的劣質奶粉事件,到蘇丹紅、注水肉,關乎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問題以立法的形式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據參與制定該法的專家介紹,此次提交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是對現行的《食品衛生法》的修訂,隨著法律草案內容的不斷豐富和研究的不斷深入,特別是兩會代表委員的議案、提案很多都是關于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因此最終將《食品衛生法(修訂草案)》名稱改為《食品安全法(草案)》。
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草案的突出特色是建立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為基礎的科學管理制度。
該“評估”是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的評估。
專家解釋說,食品中的成分有的可能是對人體有益的,有的可能是少量對人體害處不大,但過量就有害。比如有人喜歡吃辣椒、紅心鴨蛋,其中就帶有蘇丹紅,因此要評估蘇丹紅的毒性、對人體哪個器官和系統可能造成損傷,動物和人每天吃多少蘇丹紅才會造成健康危害。
建立風險評估是發達國家通行的做法。草案規定,評估結果應當作為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政策的科學依據。
據了解,衛生部目前已開展了食品中微生物、化學污染物、食品添加劑、食品強化劑等專題評估。
為下一步改革留出余地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食品安全衛生分段監管體制,這種多頭監管存在著職責交叉、權責不明的現象。
現在,草案確定了分段和統一相結合的食品安全監督體制。即對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實行分段監管。同時,對不屬于任何一個環節的工作,包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以及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草案規定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負責。
同時,草案中還規定,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對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作出調整。
制定統一的國家標準
蘋果有幾套標準?答案是,既有國家標準,又有農業部頒布的無公害標準、綠色標準、外觀等級標準等,莫衷一是。眾多繁雜的食品安全標準令執法部門和企業無所適從。
為解決這一問題,草案規定,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負責制定統一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地方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有關食品的強制性標準。
草案確立了食品進出口管理制度,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同時確立了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代理商備案制度和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注冊制度。草案還規定,出口的食品應當符合進口國(地區)的強制性要求,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
不安全食品要召回
截至2006年年底,全國共有食品經營企業34.58萬家。
專家指出,如此大量的生產經營企業,人盯人的監管是做不到的,令監管部門疲于奔命。要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立足點應該是強化生產經營者的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為此,草案規定了針對食品經營企業的多項制度。
草案明確,不安全食品召回成為一項法定制度,要求生產者、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安全,應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停止生產該食品,消費者停止食用該食品,召回該食品,并記錄召回的情況。生產經營者對召回的食品應采取銷毀、無害化處理等措施。
草案要求,食品標簽應當標明成分、保質期、添加劑等,食品生產者對標簽、說明書、包裝上的說明承擔法律責任。
草案對故意生產經營含有國家明令禁用物質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食用的主輔食品等嚴重違法行為,規定了較為嚴厲的處罰措施。
確立信息統一公布制度
消費者對有關食品安全的信息公布十分關切,但目前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規范、不統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夠科學,有時小道消息滿天飛,給消費者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2005年10月,有媒體報道國內超市大量采用PVC保鮮膜包裝蔬菜、水果及熟食,該保鮮膜對人體有致癌作用,此消息一經傳出,引來公眾恐慌。其后,衛生部明確表態,只要按照國標生產,正品的PVC保鮮膜對人體無害。
為解決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中存在的問題,草案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消費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國務院授權負責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門統一公布;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公布。
以假充真賠償10倍
消費者購買了不安全食品,維權討說法很難。有關專家稱,消費者維權難主要難在舉證,一般消費者沒有取證意識,買一些不貴的商品,不索要發票,發現問題后經營者容易推卸責任。
另一方面,消費者維權成本高,令人望而卻步。一位消費者購買了一枚“紅心蛋”,要確定是否含有“蘇丹紅”,要經過數道檢測,每一道檢測都要繳納上百元乃至數千元的檢測費。
為給消費者提供暢通、便利的救濟渠道,草案規定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銷售不安全食品,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外,消費者還可要求其支付相當于價款10倍的賠償金。
“提高賠償額度,對消費者有一定的激勵作用,加強消費者監督,不至于讓消費者維權以后得到的賠償還不如交通花費多。”參與草案起草的一位專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