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的過期食品出現不同的處理結果。近期各地出現了過期食品“十倍賠付”糾紛,上海樂購超市因向消費者出售過期食品支付“退一賠十”的賠償款后,北京麥德龍超市曝出出售過期牛柳肉與消費者達成“退一賠一”的處理結果。問題食品是否“退一賠十”爭議凸顯。
自6月1日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各地紛紛曝出了過期食品賠付問題。據相關媒體報道,上海、南京等地出現了消費者購買超市過期食品后要求“退一賠十”的食品安全事件。其中,上海一家樂購超市出售7包“百味林多味花生”和1包“健強湯料”,價款共計56.4元。該消費者提出申訴后,工商執法人員責令樂購超市退還食品價款56.4元,并以十倍的價款共564元給予賠償。南京一消費者因購買了變質粽子,在相關消協部門的調解下也得到了超市十倍的賠償。
記者昨日獲悉,北京麥德龍十里河店出售過期牛柳肉,消費者要求“假一罰十”被拒后,麥德龍目前已與消費者達成協商,“退一賠一”。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麥德龍相關負責人解釋,超市不存在“明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這個基本事實前提,經與消費者協商,達成了“退一賠一”的最終協議。法律人士指出,《食品安全法》并沒有對“明知”的概念做出解釋,目前沒有相對應的司法解釋,具體操作起來非常復雜。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透露,食品安全法的實施細則還未出臺,如何鑒定食品過期等安全問題還沒有具體的法律解讀,消費者一般不愿意去檢驗機構開具問題食品鑒定報告。該人士擔憂,食品安全法執行后,不排除一些消費者在十倍賠付的誘惑下,進行故意欺騙、敲詐性索賠的事情。據此該人士認為,出售過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該視情況來處理。
“退一賠十”是否能真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些消費者擔心,如果購買的問題食品引起嘔吐、腹瀉等醫療問題,簡單的十倍賠付連基本的醫藥費都難以解決,更談不上補償消費者其他方面的損失。更有消費者提出,一些問題食品在食用后身體并不能馬上出現問題,如何對這類情況鑒定也成為他們關心的問題,“退一賠十”是無法解決消費者因食用偽劣食品造成的損失,也根本難以達到制裁售假行為的目的。之前國內發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如果用“退一賠十”的原則來解決是無法讓售假者止步的,也難以補償由此給消費者帶來的巨大生命財產損失和精神上的創傷。
據相關超市內部人士透露,目前的包裝食品日期檢查大部分采用的是人工檢查、外部審核、定期抽查的方式,不可能對每件商品進行篩查。業內人士指出,雖然單件商品“退一賠十”賠償款對于超市來說數目不大,但對于超市上萬種銷售產品來說,過期產品等食品安全問題出現的概率短期內很難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