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日頒布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引起廣大群眾關注,尤其是其中關于“退一賠十”的規定更是一石激起千層浪。夏季隨著氣溫的逐漸升高,食品容易變質。近日,有不少消費者在商店購買食品后,懷疑其質量有問題,要求十倍賠償的投訴增多。但在索賠過程中,消費者卻遭遇了“舉證難”。
海產品變質獲6倍“補償”
讀者尚先生反映,他到物美超市黃河道店購買了20余袋海產品,花了254元。回到家后,他打開一袋準備食用,發現該顏色發暗,且散發出一股臭味,懷疑已經變質。轉天,他投訴到南開區消費者協會。經消協工作人員調解,尚先生與超市及供貨商約定,于7月27日到衛生防疫部門去做鑒定。但到了27日,超市和供貨商又不同意做鑒定了。后供貨商提出,可給予退貨,并給尚先生一定補償。對此,尚先生表示,不同意供貨商的解決方案,要求給予十倍賠償,被超市拒絕。
記者看到尚先生拿來的未開封的海產品,有的顏色確實發黑,打開后手感發黏,有一股腥臭味。其包裝上標明“保質期:10℃以下12個月”,生產日期分別為2008年10月、2009年3月、2009年4月、2009年6月。尚先生說:“我購買這些海產品時,超市并沒有將其擺放在冷藏柜里出售,只是放在常溫貨架上出售,超市內常溫是不符合保存溫度的,對商品的質量也會有影響。何況我是7月21日購買的,有小票和發票為證,僅在我家放兩天海產品就變質了,這可能嗎?”
記者8月4日與物美超市黃河道店取得聯系,該店店長說:“該商品的供貨商是一家品牌企業,我們進貨時,這家企業的各種證件都是齊全的。他懷疑我們出售的海產品有質量問題,當時我們同意去做檢驗。但尚先生的保存方法有問題,所以我們提出要拿超市的商品做樣品檢驗,而尚先生堅持用自己攜帶的商品做樣品,所以沒有驗成。超市在出售該海產品時,都是每天早晨將海產品從冷柜里拿出,在貨架上只擺3到5袋,當天如銷售不完,晚上會放回冷庫。另外,我們目前銷售的都是近期生產的,把以前生產的商品進行了調換。所以他拿來的6月份以前生產的海米,和我們目前銷售的生產批次不一樣。”
記者隨后又聯系了該海產品的天津辦事處負責人,其說法與超市幾乎一樣。“該產品是應該冷藏的,目前超市里沒有今年4月份以前生產的商品。尚先生在什么時候買的?是否按照規定保存了?”對于超市在銷售時并沒有冷藏的問題,代理商表示短時間沒有冷藏,一般對商品質量影響不大。“不管什么原因,如果顧客不愿再食用,我們給予退貨,另外給予補償。賠他錢不是承認我們的產品有問題,是出于他購買了我們的商品,是我們的客戶,我們不愿意失去這個客戶。”最終,供貨商退貨,并給予尚先生1600元補償。
“十倍賠償”如何界定?
在近日接到的投訴里,此類爭議很多。如另一消費者在一家超市購買竹蓀,消費者自行到檢驗機構檢測,結果二氧化硫超標。可超市在接到投訴后,已經將該商品下架,不認可消費者的檢驗結果……一般而言,消費者購買了商品后,能夠保存實物、發票或者小票就可以了。但是有的商店會說,發票是我的,但別的商場也賣,是在我這買的嗎?萬一你調包了呢?或者把以前買的拿來了,如果商店以這些理由推諉,消費者就面臨舉證難的境地。
一直以來,類似這樣的問題有很多,比如在罐頭、火腿腸等食品中發現異物,也一直是調解的難題,關鍵在于責任難以認定,消費者沒有證據證明異物是生產中進入的還是開封后進入的,因此也就無法按照《食品安全法》進行十倍賠償。
“界定難”,《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十倍賠償前提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其中,什么樣的情況才算是“明知”呢?在諸多案例中,商家都可以表示并不“明知”食品是有問題的。例如,消費者在一家超市買了數袋方便面,其中一袋的調料包里面有異物,但是超市卻表示“外表看不出來有問題”,不同意十倍賠償。
那么遇到這種情況,消費者應該如何進行維權呢? 擊水律師事務所的李夢婧律師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給消費者造成的侵害事實需要消費者舉證。“但食品質量是否合格則理應由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舉證責任,比如銷售者不明知調料包有異物不能作為免責事由。依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銷售者的免責事由包括(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據此銷售者在此范圍外提出的免責事由不能得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