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半個月前全國首例供貨商狀告超市“霸王條款”案后,昨日,又一家供貨商將人人樂告上法庭,請求法律制裁“霸王條款”———因人人樂提出所謂“虛庫存”,造成損失9896.30元。
供貨商西安市大橋工貿公司在民事起訴狀上稱,原告與被告于2002年8月底簽訂“商品代銷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委托被告銷售系列日化產品,原告按照合同如約履行了供貨義務,截至2003年8月28日總計供貨金額44520.18元,期間退貨金額22780.82元,被告已經付款11843.06元,尚欠貨款金額9896.30元,合同履行期滿后,被告通知原告辦理清場合同,而此時,被告卻突然提出要求原告支付4500元的“虛庫存”。
和原告提供的一厚沓詳盡豐富的各類單據相比,被告提供的核心證據是一張由人人樂公司制作的“供貨商會計資料表”。對這份沒有雙方簽字的證據,雁塔區法院法官要求其出示雙方合作的具體單據。被告律師辯稱,他當日早晨才接這個案子,時間倉促,且原始單據非常龐雜,調查起來很麻煩,他會很快查出補充的證據,并要求法庭延期審判。法庭宣布休庭。根據法律規定,人人樂必須在8月20日之前提供補充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