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九成多供貨商認為超市提供的格式合同不公平,導致供貨商無利可圖,最終倒霉的還是消費者。
福州市供貨商協會最近一次的問卷調查顯示,我市93.7%的供貨商認為目前超市、商場提供的格式合同不公平,91%的對合同履行不滿意。100%的供貨商認為有關部門應該加強對格式合同的監督,杜絕霸王合同,限制超市、商場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對供貨商的剝削性、掠奪性強制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的公平秩序。
調查發現,目前超市與供貨商之間存在4大問題。
格式合同:供貨商的“賣身契”
在目前供大于求的市場狀況下,廣大供貨商不得不與超市簽訂超市單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供貨商稱這種合同是“賣身契”:超市擁有很多的權利,承擔極少的義務,而供貨商則相反。供貨商“不進超市是等死,進超市是找死”。據了解,格式合同除了約定供貨商要向超市交納高額的進場費、堆頭費、節慶費、宣傳費、年終保底費外,供貨商還要貨品自己送,促銷員工資費用自己出,搞活動要提供折價商品,超市銷售完不成指標要供貨商買單等等。
據一家供貨商企業介紹,由于苛刻的格式合同條款,該企業從2002年9月到2003年3月間,向某超市送貨共計9.17萬元,其中交納的進場費、過節費、店慶費、新品折扣搭贈費達2.2萬元,占了總貨款的24%,而收回的貨款只有4.98萬元,其余的貨款被超市以各種理由占用和拖欠。據介紹,由于供貨商無利可圖,他們只能把商品價格提高或采用其他手段,將超市盤剝的各種費用轉嫁給消費者。
合同外收費:超市隨心所欲
除了按格式合同約定供貨商要交納各種費用外,超市在合同外的各種亂收費也是隨心所欲。據我市一家供貨企業介紹,在同某超市合作的一年時間里,超市向該企業索要的合同外收費就達7萬多元,其中有商品損耗費5000元,燈箱費2萬元,促銷員管理費2000元,店慶、半年慶1萬元,超市人員春節活動費3500元,斷貨遲送一次罰款2000元,超市低價促銷后商品余貨供貨商必須以正常價購回,花了2萬多元。
貨款結算:弄不好血本無歸
由于地位的嚴重不平等,在約定的日期結算貨款時,超市往往以各種理由拒付,一再拖欠;有的超市甚至惡意圈錢,卷款之后“一夜蒸發”。對于超市的不誠信行為,供貨商常常以停止供貨、撤貨相對抗,甚至串聯其他供貨商采取過激行為催要貨款。
據了解,華榕超市倒閉后,供貨商向法院提出的貨款訴訟達1160多萬元,但能夠得到執行的,只有4%左右。大華都超市關門后,供貨商提出的貨款訴訟也超過了1千萬,由于其被凍結的資產還不夠償還銀行貸款,供貨商只能是血本無歸。去年底關門的久佳超市,曾承諾1個月內還清所欠貨款,可是直到今天仍有一些供貨商一再催款仍沒有拿回自己的錢。
據介紹,由于超市的進入門檻很低(商業零售的注冊資本只要30萬元人民幣),所以一些超市經營者玩的是“空手套白狼”的把戲:籌備期間就要求要入市的供貨商墊付各種費用,然后通過不斷開店不斷收費進行斂財。有的超市占用的供貨商資金是其注冊資本的幾百倍,一旦有人卷款逃走,超市關門,剩下的只有超市租賃來的經營場所而已,供貨商拿不到一分錢。
監管缺位:商業腐敗滋生
由于很多超市、商場管理機制混亂,行業行為缺少透明度,致使商業賄賂風行。有的超市采購人員在進場費、訂貨數量及商品價格等方面做文章,大肆向供貨商索要賄賂。一些超市管理人員隨意對供貨商罰款,對自己經營虧損部分明目張膽地要供貨商承擔,超市丟失了貨品也要供貨商負責補損,否則,超市工作人員就以強制撤柜、停下訂單等方式進行報復。據福州市私營企業協會副秘書長林英介紹,超市與供貨商之間的上述矛盾在全國范圍內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今年12月11日前我國的商業零售業將全面對外開放,新一輪激烈的競爭即將展開。采訪中,我市很多供貨商都希望工商、商貿等有關部門能加強對格式合同的審查,做好商業網點的合理布局,建立超市的準入、退出及監督機制,為經濟流通領域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使我市商業流通業呈現出“沉舟側畔千帆過,病樹前頭萬木春”的欣欣向榮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