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超市購物,在寄存處寄存了手提包,沒想到,買完東西轉身出來領包,卻發現包不見了,而超市卻要把責任推卸出去。最終在沙河口區消協調解下,消費者獲得賠償。
7月14日,消費者于女士到沙河口區某超市購物,在進入賣場前將手提包寄存在了超市寄存處,并領了號牌。半個小時后,于女士拎著采購的物品到寄存處領取手提包,服務員找了半天卻告訴于女士包不見了。超市表示可能是因為人多,服務員一時疏忽給發錯了,并表示要報警。于女士認為自己的手提包是在超市丟的,超市提出報警明顯是在把應承擔的責任向外推。于女士提出超市應該承擔自己的損失,手提包加上包內的物品共計600元,但卻遭到超市拒絕。
消協認真調查了事情經過,根據《消法》相關規定,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應保證服務質量,消協認為超市的做法是對消費者不負責任,消費者的物品是按照超市要求在超市寄存的,超市就應該為消費者保管好。出現丟失情況,超市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能通過報警把責任轉移推卸出去。于女士要求超市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賠償,要求是合理的。在消協調解下,最終于女士獲得超市550元賠償。
沙河口區消協提醒:進入各商場、超市促銷旺季,消費者在購物時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如果有貴重物品最好自己隨身攜帶,避免出現問題時賠償有爭議;在存包時,要叮囑營業員把自己的物品放好;經營者要加強責任心,出現問題要在第一時間內妥善處理,不要把責任推卸到其他部門或機構,給消費者維權增加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