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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管理,根據《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國辦發[2009]44號)以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財建[2009]298號)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辦法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管理,根據《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國辦發[2009]44號)、《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財建[2009]298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是指對家電回收企業從消費者手中收購廢棄舊家電然后集中運至拆解處理企業的過程中發生運輸費用的定額補貼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家電以舊換新各試點省市。
第二章 補貼標準
第四條 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根據回收舊家電類型、規格、運輸距離分類分檔給予回收企業定額補貼,具體標準詳見附表。
第五條 回收舊家電運輸距離是指回收企業實際所在地與拆解處理企業實際所在地間的公允距離,具體標準由試點省市相關主管部門核定并公布。
第三章 補貼資金申報、審核及兌付
第六條 回收企業將收購舊家電銷售給拆解處理企業,向拆解處理企業開具銷售發票,發票要注明交售舊家電的產品類別、規格、型號、數量和價格等信息。
第七條 拆解處理企業代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直接墊付運費補貼,同時指導回收企業填寫《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不符合補貼規定的,應立即告知回收企業。
第八條 回收企業申報補貼時應當提供的資料:(1)以舊換新憑證;(2)銷售舊家電的銷售發票;(3)《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
第九條 拆解處理企業逐月對回收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匯總整理,經當地政府確定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向同級財政部門申領補貼資金。財政部門在接到申報的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確認后,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家電拆解處理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第四章 補貼資金來源、撥付及清算
第十條 補貼資金按照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有關規定,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十一條 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試點省市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試點省市財政負擔20%。
第十二條 試點省市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補貼資金后,應盡快落實地方應負擔的補貼資金,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補貼資金預算分解文件,并根據預算文件,按需求進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補貼資金。實施過程中,如實際需支付補貼資金超預算,由試點省市財政部門先行墊付。
第十三條 試點省市財政部門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在每年4月底前,核實匯總本地區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財政部進行審核清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試點省市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資金使用的管理,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五條 試點省市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回收企業、拆解處理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防止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行為,保證財政資金安全。
第十六條 對發現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要根據《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除追繳補貼資金外,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資格等相應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