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全國商貿流通標準化工作,全面提高流通領域管理、服務及安全保障水平,規范流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我部擬制定《商貿流通標準化管理辦法》。
現就《商貿流通標準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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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貿流通標準化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國商貿流通標準化工作,全面提高流通領域管理、服務及安全保障水平,規范流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貿流通標準化工作是國家標準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流通領域業務工作的技術基礎,是促進市場流通、規范市場秩序,提高服務質量的重要依據。此項工作由商務部商貿流通標準化主管司局組織實施,業務上接受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商貿流通標準化工作是全國流通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管理,將標準化工作納入本地區商務工作發展規劃。
第三條商貿流通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商貿流通標準化體系,組織制修訂、推廣與實施商貿流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做好標準的實施、監督、評價及后續管理工作;指導和推動商貿流通企業開展標準化工作;推動商貿流通領域標準化各項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建設。
第四條商貿流通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應限定在如下范圍:
(一)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強制執行的要求;
(二)涉及保護人類健康或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三)防止欺騙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要求;
(四)維護國家經濟秩序的要求;
(五)保護環境和保障國家安全的要求;
(六)維護市場秩序及人民生活必需品供應的要求。
第五條下列技術要求中,需要在全國商貿流通領域內統一規范的,應當制定行業標準:
(一)商貿流通領域術語、分類、標志、通用規范等基礎標準;
(二)商貿流通基礎設施和經營場所技術要求;
(三)重要商品和特殊市場專項管理及市場準入技術條件;
(四)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及其他服務業市場規劃、分等定級、信息管理、服務程序、質量要求及規范等技術要求;
(五)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消費安全保障控制技術要求;
(六)生產資料的流通管理及加工過程控制技術要求;
(七)農產品流通管理、農產品流通及加工過程控制、農產品及其加工品檢測方法、定點屠宰與肉品流通管理、農產品購銷標準、農產品市場建設與管理、定點屠宰與流通管理等要求;
(八)商貿流通技術轉化、技術裝備與輔助材料的加工與使用要求;
(九)商貿物流、電子商務、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節能環保等技術要求;
(十)商貿流通發展規劃及綱要所規定的其他標準。
第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制定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一)技術尚在發展中,需要有相應的標準文件引導其發展或者具有標準化價值,尚不能制定為標準的項目;
(二)采用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以及其他國際組織(包括區域性國際組織)的技術報告的項目。
第七條商務部在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開展國家標準化工作。
(一)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承擔國家標準任務,組織制修訂相關國家標準;
(三)組織本部門、本行業實施國家標準;
(四)經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管理本行業產品、服務質量認證工作。
第八條鼓勵行業組織及有關機構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向國際標準化組織推薦我國的標準,參加有關國際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維護國家和流通行業的利益。鼓勵商貿流通企業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分工
第九條商貿流通標準化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協會(商會或學會)及企業可設立標準化管理和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規范標準化管理。
第十條商務部是商貿流通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全國商貿流通領域標準化工作,包括跨部門而由商務部歸口管理的行業標準化工作。商務部商貿流通標準化主管司局具體承擔相關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在商務系統實施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全國商貿流通標準化工作規劃和體系綱要;
(三)會同有關業務司局研究提出制修訂流通行業標準項目年度計劃(含增補計劃),配合編報商貿流通標準體系建設專項經費項目支出預算;
(四)組織制定、修訂和復審有關流通行業的行業標準,負責組織管理標準的審批、編號、發布、備案及組織出版發行工作;
(五)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廳、局)的標準化工作;
(六)組織實施或會同有關業務司局實施相關標準,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實施效果評估;
(七)組建、管理商務部歸口的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指導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
(八)組織全國商貿流通標準化人員的專業培訓、考核和資格認證工作;
(九)組織行業協會和機構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統一管理商務系統采用國際標準的工作;
(十)組織商貿流通標準化成果的申報工作和標準化工作的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商貿流通標準化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商貿流通標準化管理規定,制定在本地區具體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制定本地區商貿流通行業標準化工作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督促、檢查本行政區承擔的商貿流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
(四)宣傳貫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指導本行政區商務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處理有關標準化工作的問題;
(六)承辦商務部交辦的其他標準化工作。
第十二條商貿流通領域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是行業標準化的技術機構,負責在批準的專業范圍內開展標準化技術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目錄;
(二)提出本專業領域擬訂或者修訂的國家標準,以及制修訂相關行業標準規劃和年度計劃項目的建議;
(三)協助組織本專業范圍內的標準擬訂、制定、修訂和復審工作,協調解決有關技術問題;
(四)承擔相應的國際標準化技術業務工作;
(五)審查上報本專業的標準草案,對標準草案提出審查結論意見并對標準涉及的技術問題負責;
(六)開展本專業標準宣傳、貫徹和技術咨詢服務等工作。
第十三條商務部設立專項資金,用于商貿流通領域標準化工作,按商務部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實施。
第三章標準制定的計劃與程序
第十四條編制商貿流通標準項目計劃應依據下列原則:
(一)服務商務中心工作。以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商貿流通體系為目標,按照促進流通、服務消費、引導生產和提高服務質量的要求,為規范和提升商貿流通行業發展提供服務和依據。
(二)促進標準有效采標。貫徹落實有效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方針,對內外貿易一體化發展、商貿流通領域食品安全和應對突發事件急需制定的標準加強有效采標。
(三)規范強制性標準立項。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規定,嚴格限定強制性行業標準的立項范圍。
第十五條任何行業協會(商會或學會)、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和個人均可提出標準化工作項目建議,由提出單位(個人)填寫《標準項目建議書》和標準項目計劃匯總表;由建議項目承擔單位填寫項目任務書和標準項目計劃匯總表,由歸口單位匯總后上報商務部商貿流通標準化主管司局。國家標準應同時提交標準草案。
第十六條行業標準采用滾動申報的辦法。行業標準計劃經商務部商貿流通標準化主管司局匯總、協調和審核后下達。
第十七條承擔標準項目任務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相關協會(商會或學會)或其他組織應當根據標準計劃組織成立標準起草工作組;標準起草工作組負責起草標準,并形成標準送審稿。
行業標準的編寫應符合《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要求。
第十八條承擔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的技術委員會、協會(商會或學會)或其他組織應每半年向商務部商貿流通標準化主管司局報告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的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應按立項時確定的期限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應提前3個月向商務部商貿流通標準化主管司局提出延期申請。同一計劃項目可申請延期1次,延期為1年。超過立項時確定的期限,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未完成也未提出延期申請的,或申請延期后在延長期之內仍未完成的,自動撤銷。
第二十條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執行過程中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撤銷或更改的,須經立項批準單位核準,并在標準起草說明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行業標準的審查,由商務部商貿流通標準化主管司局統一組織,具體工作可委托對口的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相關協會(商會或學會)及其他組織承擔;
審查方式為會審或函審。審核專家人數應不少于9人,審查通過的標準送審稿,經修改補充后,形成標準報批稿。
行業標準的審批、發布按《行業標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標準送審稿和報批稿必須在充分征求有代表性的單位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強制性標準的反饋意見一般不少于40份,推薦性標準的反饋意見一般不少于30份。同一單位專家的意見不應多于兩份。對于強制性標準或特別重要的推薦性標準,應當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三條報批行業標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相應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四條行業標準報批稿由商務部商貿流通標準化主管司局審核、編號后,批準、發布,并報國標委備案。
第二十五條強制性行業標準的代號為SB,推薦性行業標準的代號為SB/T。
第二十六條商務部商貿流通標準化主管司局委托有標準出版權的出版單位負責行業標準的出版發行。其他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印刷發行行業標準。
第二十七條標準發布實施后要適時復審,適時修訂。相關全國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對標齡三年以上的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復審,分別提出確認、修訂或廢止意見,報商務部審核。
第二十八條在標準復審中,發現相關技術內容存在問題,影響標準繼續使用,或需對原標準少量技術內容進行增減時,承擔復審單位應提出該標準的修改建議。
第二十九條行業標準修改單由商務部商貿流通標準化主管司局批準,統一編號發布。
第三十條行業標準修改單的發布實行公告制度。行業標準再版時應將標準和相應的修改單共同編輯出版,并在封面上注明。行業標準復審時,應將已發布的行業標準修改單一并作為復審對象進行復審。行業標準修訂時,應將已發布的行業標準修改單一并作為修訂對象進行修訂。
第四章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強制性標準一經批準發布,必須貫徹執行。凡在流通領域正式生產、經營活動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都必須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推薦性標準被相關政府部門依法規定強制執行,或被作為合同依據時,則推薦性標準在其有效范圍內也應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通過開展宣傳、示范等項工作,鼓勵行業組織與機構、企業積極采用推薦性行業標準。
第三十三條企業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鼓勵企業制定嚴于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使用。
第三十五條企業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應遵循標準,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制定企業標準。開發新產品和服務應充分考慮標準化的要求,不應向社會提供不符合標準化要求的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六條對標準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標準解釋單位咨詢,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商務部報告。
第三十七條商務部根據需要設置產品和服務質量檢驗鑒定機構,對是否符合標準進行監督檢驗,依法開展認證認可相關工作。
第五章獎懲
第三十八條發布的商貿流通標準視同科技成果,對技術含量高、實施效果顯著的標準,應當給予獎勵,并在標準化工作人員職務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中予以體現。
第三十九條對于承擔商貿流通標準制修訂等項目,無故不能按時完成或不按規定執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五年內不得承擔標準化任務。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內貿易部標準化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