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送審稿)》昨天在市政府法制辦網站上公布,向社會征求立法意見和建議。《條例》建立多項制度,確保我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其中規定,餐飲企業和集體供餐單位應當建立農產品采購臺賬制度,否則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三萬元罰款。
餐飲企業應建立農產品采購臺賬制度
《條例》規定,餐飲企業和集體供餐單位應當建立農產品采購臺賬制度。采購臺賬應當記載所購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和日期等事項。臺賬應當保存不少于兩年。違反以上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三萬元罰款。
餐飲企業和集體供餐單位應當建立農產品采購查驗制度,開展農產品自檢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禁止采購檢測不合格、或者沒有進行檢測的農產品。對違規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非法經營額三倍的罰款;非法經營額無法查清的,并處以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依法應當吊銷許可證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許可證。
大型連鎖超市須規模采購
《條例》為大型連鎖超市(商場)建立規模采購制度。要求規模化生產企業建立生產記錄,是國家《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有利于從源頭上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我市的大型連鎖超市(商場)、配送中心,除了從批發市場進貨外,有的在市外自行或者與他人合作建立了生產基地,有的通過協議的形式與他人簽約供貨。為了充分利用大型連鎖超市(商場)、配送中心的議價能力,《條例》規定,除直接從批發市場進貨外,大型連鎖超市(商場)、配送中心禁止采購、經營無生產記錄的農產品。這一方面有利于促使大型連鎖超市提高準入門檻,采購規模化生產企業生產的農產品,另一方面也可以倒逼生產方落實生產記錄制度,從源頭上保障質量安全,從而將大型連鎖超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提升一個高度。
建立異地監管與倒逼機制
《條例》著力加強源頭控制,進一步完善了異地聯動、生產經營臺賬、誠信檔案等相關制度。
關于異地監管,利用我市對市外生產基地大力投入資金的有利條件,《條例》規定市經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地注冊企業在外地設立的生產基地生產的農產品實行質量安全監測。
《條例》要求對農產品實行重點檢測,規定對來源地不明、無生產記錄、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地域、發生環境安全事故地區生產的農產品,應當進行重點檢測;對發生環境安全事故地區的農產品,市食品安全員會還應當組織安全風險評估,在安全風險評估期間,任何經營者不得采購、銷售,批發市場開辦者不得容許其進場、銷售。
建立批發市場憑單進場制度
《條例》建立了批發市場憑單進場制度,加強關口監管。經過多年建設,我市農產品批發市場規模日益壯大,目前共有22個批發市場,大都采用規范化、專業化經營,交易量大,我市銷售的農產品65%以上來自批發市場。為了充分利用這一有利條件,改變末端監管的不利局面,《條例》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實行鮮活植物性產品和食用菌憑單進場制度,除本地零星供貨外,無進場單的鮮活植物性產品和食用菌一律不得進場銷售。同時,要求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對進場銷售的鮮活植物性產品和食用菌通過快速檢測的方式進行抽樣檢測,因此有效地擴大了檢測面。
農產品經營者要建立進貨臺賬
《條例》對經營者責任作出規定,要求農產品經營者履行下列責任: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農產品進貨臺賬;查驗農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及其他合格證明。
產品進貨臺賬包括生產地域、產品名稱、數量、生產單位和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
農產品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禁止采購、經營下列農產品:從禁止生產的產地生產的農產品;在農產品生產活動中發生禁止行為的生產者生產的農產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產品;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違反這一制度將被罰款3萬元。
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公示牌
《條例》要求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場內的顯著位置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公示牌,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結果、違法經營行為、進場采購注意事項等內容進行公示。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并執行憑單進場制度,審查入場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并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等信息。違反這一規定將被罰款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