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以為侵犯了自己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聯公司)將北京青華朕商場有限公司(簡稱青華朕公司)告上法庭。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青華朕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使用“雙飛雁”圖形注冊商標和“華聯”文字,分別構成了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決青華朕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華聯公司47萬元。
原告華聯公司起訴稱,原告公司依法享有“雙飛雁”圖形商標的專用權,經過公司多年經營,“雙飛雁”商標已經成為全國零售行業普遍認可和消費者信賴的知名商標。后原告發現被告北京青華朕商場有限公司未經許可,非法使用原告的企業名稱,并在經營過程中使用了原告享有商標權的“雙飛雁”圖形注冊商標。北京青華朕商場行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商標權和企業名稱權。原告與被告北京青華朕商場屬同業競爭者,北京青華朕商場的行為足以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故請求判令北京青華朕商場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55萬余元經濟損失,并承當相應訴訟費用。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青華朕公司在其經營場所中懸掛的POP降價標簽紙上、銷售人員胸牌上,及通向其經營場所的樓梯側面使用了華聯公司享有專用權的“雙飛雁”圖形注冊商標,上述行為侵犯了華聯公司所享有的“雙飛雁”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青華朕公司在其經營過程中使用了“華聯”、“北京華聯”、“華聯二層賣場”、“華聯百貨二層招商”等文字。鑒于“華聯”為華聯公司企業名稱中最具有識別意義的實質部分,青華朕公司的上述使用行為易使消費者對其所提供的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侵犯了華聯公司的企業名稱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